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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岛都市报 -A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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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28岁的逯先生经过重庆南路一工地旁时,被路边一个“冒头”的地钉“暗算”,地钉插入运动鞋,逯先生摔倒受伤,手脚上全是血。逯先生拍摄的视频上传网络后,引发众多网友热议。事发后,逯先生到医院就医,他的鞋子、裤子和电子设备屏幕等也破损,至今身上仍有多处伤疤和淤青。9月18日,在记者陪同下,逯先生在现场见到施工负责人,双方沟通后,对方表示将向上级报告,尽快予以赔偿。
“当时我正常走路,被路边的铁钉子绊倒受伤,鲜血直流,希望相关单位能够出面处理。”近日,逯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糟心事。逯先生介绍,最近他刚从外地来青,目前暂住在市北区。9月16日晚上6时30分左右,他经过重庆南路和清江路路口附近时,发现人行道边上有施工工地,工地上有一台大型吊机,其中一个吊机的“支撑腿”伸到了人行道上。“应该是为了安装便捷,工地围挡拆除了一节,我们经过的时候,只能从支撑腿底下穿过。”逯先生回忆。
然而,令逯先生想不到的是,实施工程人员在拆除工地围挡时,地面上留有固定围挡的地钉。逯先生经过时,被一个长近十厘米的地钉绊倒。“当时我穿着运动鞋,里面也穿着很厚的袜子,地钉从鞋子上面穿进去,把我的鞋子上面划开一个口子,袜子也破了。在摔倒的过程中,我的手和脚受伤,全都是血。我当天穿的长裤,裤子也被划破。”逯先生说,当时自己在现场没有发现工地负责人员,于是拿出手机,将自己受伤的情况拍了下来。
事后,逯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络,并配上现场照片视频,引发不少网友关注。“太吓人了,这种地钉最坑人了,之前车胎就曾被这种地钉扎胎。”“施工方应设立警示标志,做好提示工作。天色黑了,让路人一直低头看路也不现实。”“身上这么多伤口,尽快去医院看看吧。”网友们纷纷留言。
9月18日,记者和逯先生一起来到事发现场,发现原本施工的吊机已经撤离,此前拆掉的围挡也重新围了起来。虽然看不到“暗算”逯先生的地钉,但是记者在现场附近,发现了另外两个短一点的“地钉”。“那个绊倒我的地钉比这两个还长,更危险一些。这两个虽然短,也可能伤到路人。”逯先生担忧地说道。记者在现场看到,逯先生的手上有一道伤疤,两条腿上也有多处伤口,还有多处淤青,右脚大拇指脚指甲破损,仍往外渗出血水。“昨天下午,伤口有点疼得厉害,我就去医院打了破伤风针。”逯先生还拿出自己的手机,表明了自己摔倒时,电子设备屏幕的一角摔破,“刚来青岛,就摔了这么一跤,真的让人郁闷。”逯先生表示,因为摔伤,自己这两天出行不便,心情也不好,他觉着这件事应该有人出来负责。
据逯先生介绍,受伤后,他去医院打针花了300元,自己去年买的价值600元的鞋子和裤子都没法穿了,电子设备屏幕也要换掉,而且自己还忍受着肉体上的疼痛。事后,为了尽快找到责任单位处理问题,他还拨打了青岛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。
在现场采访时,记者进入工地,找到了现场一名工作人员。得知情况后,工作人员表示,因为事发后,逯先生并没有联系工地方面,所以他们不知道逯先生受伤一事。仔细地了解逯先生受伤情况后,该工作人员联系了工地的一名负责人,并表示负责人会到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。几分钟后,一名负责人来到现场。经过简单沟通,逯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,工地负责人留下了逯先生的电话,双方互加了微信。这位负责这个的人说,自己将会把情况上报领导,尽快解决逯先生的问题。之后,逯先生也将自己受伤、治疗的材料等,发送给该负责人。“我的诉求已经很低了,只要求他们负责我打疫苗和鞋子的损失,鞋子也是按折旧算的。别的方面的损失赔偿,比如受伤、裤子和手机屏受损等问题,我并没有追究。”逯先生说。
9月18日,山东齐东律师事务所的于文超主任律师认为,逯先生可以向实施工程单位或相关责任管理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相关损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,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于文超律师表示,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也未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,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过错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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